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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生活常识民事诉讼中生活经验法则的

2024年04月26日 风云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

上述规定,将日常生活法则引用到法律规定中,成为法官评判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标准。

综合归纳,生活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民事案件保罗社会万象,涉及人们生活各个方面,并且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化中,法律则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层面作出统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艾阿尔公司原董事长于1994年至2007年曾任职于艾默生深圳公司并管理公司产品的全部运营工作,属于公司核心工作人员,并曾任法定代表人。可见,艾阿尔公司的核心工作人员接触或可能接触过艾默生珠海公司的涉案技术图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自艾默生深圳公司的技术图纸,并非艾阿尔公司自行研发。该案即属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二、“生活经验法则”与“合理性说明”紧密相连,既属于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也是法官对待证事实客观性判断标准

1.生活经验法则大多都具有合理性存在的生活逻辑,否则不属客观事实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43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李峰确认其与大汉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于工程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书面合同;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对于李峰与大汉公司进行口头约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具体内容,均不能做出说明。原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并考虑案涉工程造价达数千万元这一因素,认定李峰虽然在部分采购合同、工程资料上签字,进行了部分工程款项的收取转付工作,但均是以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主张与大汉公司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并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原审法院对杨通辉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的分析说理存在瑕疵,但鉴于杨通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客观、清晰的来源,未能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对杨通辉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的处理仍属正确。

2.合理性说明仅在轻微瑕疵证据情形下使用,存有重大漏洞证据时,很难通过合理性说明予以补证,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经审查,喜又多副食店二审提交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认定符合诚信举证的要求,具体而言:其一,供货合同落款处的甲、乙双方加盖的均是元保经营部的公章,不合常理。

其二,供货合同的落款日期的年份时间有明显人为修改的痕迹。其三,供货合同的“四、协议期限”的月、日处均设置有下划线,唯独年份处没有设置下划线,故最终呈现的文本内容外观为在“自年”两字和“至年”两字的顶端分别手写插入“2018”和“2019”。

其四,徐××出具的证明内容中的“2018年9月25日”再次出现明显的人为修改痕迹,即在年份处最开始填写的是“2019”,后涂抹改写为“2018”;在月份处最开始填写的是“8”,后涂抹改写为“9”。其五,徐××出具的证明的正文内容为机打字样和手写笔迹的混合体,故不排除存在如下可能性,即:当事者提前制作好统一规格和制式的证明模板,继而在证明模板的电子文档中将需要填写的、指向具体采购商身份信息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经营地址等信息有意留白,待打印出来后再补写相关内容,故这种书面证明的出具和形成方式有欠规范、严谨,不足以令人信服。最后,徐××出具的证明称,其于“2018年9月25日”提供的该盒打火机的品牌为“皇族”,但无论是供货时间还是供货品牌,均无法与送货单、收据中载明的信息相互印证。

三、对“生活经验法则”的理解应符合普通大众的认识逻辑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等。由于经验法则是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而非事实本身,所以运用在民事诉讼中的生活经验法则应与待证事实有关,不可超出待证事实的理解范畴,如果超出对该事实理解范围,则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不属于法官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范围。

四、知识产权对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取证允许权利人“知假买假”,是源于待证事实高度盖然和内心确信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福航公司虽然否认该台设备系由其生产销售,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该产品经过改装与出厂设置存在区别,而根据产品铭牌识别制造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

从当事人方面,由于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属于对事实的推定,需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种标准不仅应符合普通大众对该事物的认识规律,并且能够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最大程度最接近真实的可能,这是对己方证据缺陷或举证不能的应尽之义务。

从法官方面,民事裁判的过程是还原事实、明辨是非的过程,当现有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不足以对应当前灵活多样的案件事实时,以经验法则作为认定事实的方法起到缓解举证困难、判断僵局的作用。但运用生活经验法则即便如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毕竟不存在证据的对抗性、客观性,是一种“不证自明”的生活经验,存在裁判人员自主掌握的主观性单方认定,无法避免它的局限性、臆断性特点,因此即便达到逻辑清晰高度盖然的标准,但在不得不采用经验法则时,应当适当加大经验法则运用司法成本,以补强适用该规则的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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