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墙维修公司成都试点住宅缺陷保险外墙
2024年05月11日 风云资讯
1月13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作为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城市,成都市住建局已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据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因此,出现一系列“工程质量缺陷”时,业主能够通过保险维修理赔。
四个方面“工程质量缺陷”可维修理赔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分为四个方面。
首先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具体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等;外墙装饰面(含保温)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
第二是防水工程缺陷。具体包括: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第三是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具体包括:装修工程开裂、脱落;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
第四是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包括供热和供冷系统破损或失效。
保险期限可根据情况协商延长
根据《办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外墙装饰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10年;防水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缺陷保险期限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缺陷的保险期限为2个采暖和供冷期,保险期限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法人灭失时,保险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此外,《办法》提出,以上均为最低保险期限,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延长期限。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单位维修及赔偿。
根据《办法》,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进行维修或理赔。
缺陷保险维修及赔偿费用累计不应超过投保总保额,单户业主维修及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单户业主(按单户建筑面积折算)所占保额。缺陷保险的免赔额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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