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租房卧室装修风格图滨州男怀疑前妻与他
2024年06月19日 风云资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3*,汉族,初中文
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批准并执行遠捕,现羈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某怀疑张某某有外遇,遂跟踪张某某并偷配张某某租房处钥匙。
2018年1月14日晚,刘某某酒后驾车来到张某某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办事处天阳小区的租房处,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卧室后发现一部手机,刘某某发现手机锁屏为被害人孙某某照片。刘某某因此认为张某某与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欲报复孙某某。之后,刘某某驾车返回其住处拿一把杀猪刀后,打车再次来到张某某租房处。刘某某将杀猎刀藏在房屋卫生间内,并在客斤内等待孙某某和张某某返回。
当晚21时许,孙某某和张某某一同返回租房处,刘某某用手殴打孙某某脸部,张某某上前拉扯欲阻止刘某某,刘某某拖拽孙某某至卫生间后,刘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杀猪刀欲捅刺孙某某颈部,将孙某某所戴围巾刺破。刘某某又持刀捅向孙某某腹部,将孙某某腹部捅伤。后张某某和孙某某一同抢夺刘某某手中的杀猪刀,张某某、孙某某握着刀刃,刘某某握着刀柄。刘某某欲再次捅刺孙某某未果。此时,孙某某蹲在地上腹部已经出血,孙某某、张某某向刘某某求饶,刘某某松开手中的杀猪刀并驾车同张某某一起将孙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 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杀猪刀等物证 ; 2户籍证明等书证 ; 3.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 4现场勘验、扒认、提取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 证人张某某证言 ; 7 被害人和孙某某陈述 ; 8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
本院 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弄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东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