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新村里养狗专项整治家里养狗的锡林浩特
2024年11月14日 风云资讯
关于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市广大居民:
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区域
公园广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小区内公共区域等。
二、集中整治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6月30日
三、集中整治内容
1.未按相关要求规定进行犬只登记,领取二维码犬牌,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行为;
2.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
3.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并携犬出户期间未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行为;
4.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行为;
5.携犬外出期间未及时清理犬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6.对犬只管理不到位,出现乱吠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
四、集中整治方式
1.巡查整治。在犬只活动较多的公园广场、街巷、生活小区等重点区域、场所开展常态化巡查执法,劝导制止遛犬不束犬绳(链)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2.捕捉收容。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对流浪犬只进行捕捉,送到指定收容场所收留。
3.依法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市民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媒体曝光。专项整治期间联系相关媒体单位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全体养犬人一起行动起来,依法文明养犬,共创美丽和谐锡林浩特。
锡林浩特市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20日
锡林浩特市养犬登记流程
居民手机下载蒙速办APP并进行实名认证→办事服务→锡林浩特养犬登记;也可实名认证后直接进入搜索栏中搜索“锡林浩特养犬登记”关键词即可,进入后在犬证办理中上传相关资料,待审核通过后到就近免疫点领取二维码犬牌。
免疫点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详细地址:
1.健畜兽医门诊部 孙树彪 13134792956 杭盖办事处东贝子庙大街332号路南;
2.康诺动物医院 殷鹏 15204797878 那达慕大街86号武警小区南门斜对面;
3.伴侣宠物诊所 刘俊君 15147947889 广达欣城南门27#楼10-11号底商;
4.乐园宠物医院 王健鹏 15147977770 希办茂源小区1#01023商铺茂源宾馆楼下;
5.唯特宠物诊所 王泽 18204791328 锡林浩特市林萍饭店东100米531号;
6.蒙康泰兽医门诊 郝文娟 13664793448 杭办长安社区民利农畜产品产业园区3#-1-305;
7.德诺动物门诊 英雄 15048949411 敖包风情街综合街Y21号底商大嘴狗宠物医院 敖登花 15247938509 城上城小区南门东30米;
8.张大夫宠物门诊 张坤 18847904494 锡林大街191号商铺老邮局西五十米路北;
9.爪爪宠物诊所 李宁 15332793313 左岸香槟小区商业6号楼39号;
10.佳牧动物诊所 康明亮 18648079418 六中西十字路口方悦名都小区北门A4-109号;
11.泰峰动物医院 张树国 13947908553 那达慕大街吕嘉花园小区大门东侧1#1026;
12.伊克塞兽医门诊 乌杭图 15147977300 贝子庙大街13号楼300号恒泰宾馆东100米;
13.萌宠动物门诊 张晓磊 15164999963 锡林大街盟蒙中对面鹰冠庄园底商315号。
文明养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四、《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携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锡林浩特为民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