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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力广场手机维修2021年度山西消费维权

2024年05月11日 风云资讯

山西新闻网3月15日讯(记者 卢奕如)“未取得证件销售产品”“未给业主及时退费”“蔬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经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今日,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长治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0年7月2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生产、销售红外线额温枪。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生产红外线额温计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生产的红外线额温计6995把;处罚款肆佰叁拾万零叁仟叁佰伍拾元整(4303350元)。

案例二:太原市某热力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11月1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首开国风上观小区居民住宅热计量用户投诉,称其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预交供热费在采暖季结束后多次反映至今仍未退费,人民网也有同类投诉。经初步核查后,办案2020年12月23日对太原市某热力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截至立案调查时,共涉及900余户业主,应退费金额合计1485829.14元。责令当事人限期完成退费,处以罚款16万元。

案例三: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27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案件线索,对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前在太原市某家居广场内安装有3台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用于采集记录到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当事人在使用上述摄像头时,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鉴于当事人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的行为是科勒公司总部的统一要求,在315晚会曝光以后,连夜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拆除,办案单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罚款5万元。

案例四:河津市某蔬菜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2月2日,河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津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蔬菜部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50筐生姜中24筐表面鲜亮,有白色挂霜痕迹,现场还存有焦亚硫酸钠44.2公斤及喷雾器2个。执法人员询问时,当事人承认其给生姜上喷洒了焦亚硫酸钠,该行为涉嫌在生姜上超范围喷洒食品添加剂。经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在食用农产品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4筐生姜、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44.2公斤、喷雾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款55000元整。

案例五:杜某涉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初,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杜某在忻府区某小区可能存在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行为。接到有关案件线索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案涉案金额大,销售网点分布广,社会影响恶劣,已达涉刑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部门特报请省公安厅发起公安部挂牌督办。2020年4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30日涉案5人被批准逮捕。2020年12月9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六:山西某游乐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1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总队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称位于太原市富力广场的山西某游乐有限公司,在停止经营后,一直都没有向办理预付款消费卡的消费者退费,而且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具体联络人。经办案单位督促,截至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直接向消费者退款107161.6元,计314人,与消费者及某公司达成游戏币转让协定,涉及金额124396元,计305人,调查终结前,剩余金额10044.7元无法核实,计106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44.7元,罚款90402.3元。

案例七:太原某物业公司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对502家终端用户按单一制电价收取电费,执行的电价中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签订合同,未按照销售电价降价的规定时点和额度降低电价,对502家终端用户在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加收相关费用,共计获取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将多收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已全部退还,根据规定,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7万元。

案例八:大同市云冈区某医药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2020年期间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马某在未经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同时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应属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26日,办案单位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大同市公安局,现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当事人共购进67013元中药饮片。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4026元。

案例九:晋城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供热费案

2021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违反《晋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向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及周边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97.8496万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将上述多收价款97.8496万元全部退还用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7.8496万元。

案例十: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9月,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山西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自行发布“985/211定向保过班”“校长保过班”“圆梦计划保过班”“高分榜学员”的广告宣传。当事人还在其营业场所前台摆放有广告宣传页,在“师资简介”中有“赵某: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政治阅卷组组员”等广告宣传语。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天然气接口费案

2021年8月31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消费者反映的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等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2021年9月1日,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规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天然气接口费的行为,违反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5700元。

案例十二:阳泉某充电桩公司超收消费者价款案

2020年12月16日,阳泉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阳泉市某充电桩公司多收电费问题后,当即向市发改委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咨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企业进行了情况核实。经过调查,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罚款114380元。

(责编: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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